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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资料
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0-07-07 浏览次数:0
       第一条 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工作秩序,依托学校《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合工大政发〔2015〕67号)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   第二条  按照学校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要求,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主体职责,学院分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、检查、教育和管理职责。
       第三条 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由书记、院长担任组长,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,成员由各系、中心负责人组成。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,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,安排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。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学院实验中心。
       第四条  各实验平台、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本平台、团队的安全责任人,其职责为:负责建立本平台、团队的安全规章制度(包括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、实验室准入制度、值班制度等),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,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;组织、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;定期、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,并落实隐患整改;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,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、上报等工作。
       第五条   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: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;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(包括设备、试剂药品、剧毒品、气体钢瓶、病原微生物台账等);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,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;做好安全自查,落实隐患整改。
       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。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,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,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隐患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       第七条 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,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(系)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;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,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;知晓应急电话号码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,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。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。
       第八条 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。按照“全员、全程、全面”的要求,结合各实验室特点,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,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。
       第九条 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。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点,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,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与科研活动。
       第十条 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。学院将对所有科研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,对安全性无法保障的科研项目不予立项,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控监管,确保满足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。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 建立实验室建设、改造与搬迁项目的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。结合学校要求,建立审批流程,严格按照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进行。项目完成后,须验收合格,交接明确,无遗留问题,方可投入使用。
       第十二条  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严格遵照《合肥工业大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》(合工大政发〔2013〕162号)执行。生物安全、辐射安全、实验废弃物、仪器设备、水电、实验室内务、涉密等安全管理,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       第十三条  除落实学校安排、学校重大事件,以及重要节假日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之外,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周例行检查一次,学院各实验平台和科研团队应每周例行安全检查一次,各实验室实现每日自查。
       第十四条  各实验室对自查发现或学校、学院反馈的安全问题和隐患,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。在安全隐患尚未消除前,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,保障安全。
       第十五条  学院每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均应有台账记录,存档备查。
       第十六条   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点, 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。发生较大险情时,应立即报警,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从严处理。
       第十七条  发生安全事故后,事故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机构,迅速查明事故原因,分清责任,形成事故调查报告,及时落实整改措施,并上报整改情况。
       第十八条 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,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,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,并在考核、评优、职称晋升等方面进行控制,限制其继续使用实验条件。对造成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       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